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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专业工程施工重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铜梁区融媒体中心 12-27 10:55

民航专业工程施工重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1、总、则

1.1  为遏制民航专业工程较大及以上级别事故、全力压减 一般事故,为施工现场重大安全隐患判定提供依据,依据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编制本判定标准。

1.2  本判定标准所述条款适用于民航专业工程施工现场重 大安全隐患的判定。

1.3  当存在本判定标准第三章描述条款情况之一时,即判 定为重大安全隐患。

1.4  当存在本判定标准第四章描述条款情况之一时,即判 定为需重点关注的一般安全隐患。

1.5  施工现场除不得违反本判定标准所列条款之外,尚应 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规定。火灾、危险化学品、有毒有害物 质等方面重大隐患判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2、术语

2.1  重大安全隐患

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工,并经过一定 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安全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民 航专业工程参建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安全隐患。

2.2  施工现场

民航专业工程范围内经批准占用的施工场地。

2.3  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指民航专业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 死群伤、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工程。

2.4  高大模板

指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高度超过 8m,或 搭设跨度超过 18m,或施工总荷载大于 15kN/m2,或集中线荷载 大于 20kN/m 的模板工程。

2.5  特种作业人员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岗位类别的统称,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 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工种。

2.6  TN-S 接零保护系统

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分开设置的接零保护系统。

2.7  起重吊装

使用起重设备将建筑结构构件、器具、材料或设备提升或移 动至设计指定位置和标高,并按要求安装固定的施工过程。

2.8  有限空间作业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部分封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未被设计 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 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 限空间实施的作业活动。

2.9  浅埋暗挖法

在软弱围岩地层中,在浅埋条件下修建地下工程,以改造地  质条件为前提,以控制地表沉降为重点,以格栅(或其他钢结构) 和喷锚作为初期支护手段,按照十八字原则(管超前、严注浆、短开挖、强支护、快封闭、勤测量)进行施工的工法。

3、重大安全隐患

3.1  管理类

3.1.1  无资质证书或超资质承揽工程,或将工程进行转包、

违法分包。

3.1.2  无项目审批、无工程设计、未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 续开展工程施工。

3.1.3  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施工活 动。

3.1.4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书从事相关工作。

3.1.5  施工单位未按规定数量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项目经理无执业资格、不在岗履职。

【条文说明】《运输机场专业工程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管 理办法(试行)》 (民航规〔2021〕6号)规定了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的配备要求。

3.1.6  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以下简称 “危大工程” )未编 制、审核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 的工程( 以下简称“超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 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 未重新组织专家论证;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3.1.7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未验 收或验收不合格即进入下一道工序。

3.1.8  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 岗作业。

【条文说明】特种作业人员包括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 装拆卸工、焊接作业人员、建筑电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 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才 能取得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3.1.9  模板支撑体系和脚手架体系所使用的材料和构配 件,未提供产品合格证及质量检验报告;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 入使用。

3.1.10  使用危及生产安全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淘汰目录 中禁止类的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

3.1.11  影响工程施工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 设备进入施工现场,未提供企业标准、成果鉴定、检测报告、产 品合格证,未进行专家论证。

3.1.12  施工单位未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未记录 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条文说明】《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和《民航安全风险 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管理规定》均对建立 健全落实本单位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 理情况提出了要求。

3.1.13  施工现场违规储存、使用可燃物或易燃易爆化学物 品。

3.1.14  其他严重违反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及强制性标准,且存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 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现实危险。

3.2  高大模板施工

3.2.1  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3.2.2  模板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3.2.3  模板的安装未按施工专项方案要求设置纵、横、斜 支撑或水平拉杆。

3.2.4  安装后模板、支撑构件间的相互位置不符合规范及 施工方案要求。

3.2.5  钢筋等材料集中堆放或混凝土浇筑顺序未按方案规 定进行,局部荷载大于设计值。

3.2.6  模板拆除时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或规范要求。

3.2.7  拆除顺序未按施工专项方案要求进行。

【条文说明】《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 第4.5.2条规定,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要求后,方可拆除底模及 支架;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同条件养护的混凝土立方体试件抗 压强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①板:当跨度≤2m时,混凝土抗压强度应≥50%设计标准值; 当跨度>2m,≤8m时,混凝土抗压强度应≥75%设计标准值;当 跨度>8m时,混凝土抗压强度应≥100%设计标准值;

②梁、拱、壳:当跨度≤8m时,混凝土抗压强度应≥75%设 计标准值;当跨度>8m时,混凝土抗压强度应≥100%设计标准 值;

③悬臂构件:混凝土抗压强度应≥100%设计标准值。

3.3  现浇混凝土支架

3.3.1  支架的地基或基础的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 求。

3.3.2  支架未按设计或施工规范要求预压。

3.3.3  存在相互搭接且作为支撑结构的支架或模板在拆除 时无临时稳定措施。

3.3.4  支架构配件不符合规范要求。

3.4  脚手架工程

3.4.1  脚手架工程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 求。

【条文说明】本条所述“基础承载力不满足设计要求 ”的情 况如下:

(1)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基础未进 行承载力验算,或按照《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 范》(JGJ130-2011)、《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 规范》(JGJ166-2016)、《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 安全技术标准》(JGJ/T 231-2021)、《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 架安全技术标准》(JGJ/T 128-2019)中有关基础承载力的验算 承载力不满足设计要求。

(2)悬挑式脚手架,悬挑工字钢强度、截面高度、截面形 式不符合设计要求,或钢梁与建筑结构锚固处结构强度、锚固措 施不符合设计要求,或锚固段与悬挑段长度比小于1.25。

(3)无加固措施的情况下,在落地式脚手架基础附近开挖 设备基础或管沟。

3.4.2  脚手架使用过程中,连墙件、剪刀撑、斜撑设置的位置、数量偏差较大或整层缺失;杆件间距不符合规范要求。

【条文说明】本条中连墙件设置的位置和数量偏差较大包 括:开口型脚手架的两端未设置连墙件,或连墙件的垂直间距大 于建筑物的层高;连墙件的轴向力大于方案设计值或单个连墙件 所覆盖的脚手架外侧面积的迎风面积大于方案设计值。

3.5  高边坡、深基坑工程

3.5.1  开挖时未逐级开挖逐级防护或出现严重超挖情况。

3.5.2  未按照自上而下的顺序分层、分段、对称、均衡、 适时的原则进行开挖。

3.5.3  未按设计或方案设置临时排水设施。

3.5.4  未按规范或设计要求采取监测措施。

3.5.5  侧壁出现大量漏水、流土,底部出现管涌,周边道 路出现裂缝、鼓包、塌陷,管线、建筑物或构筑物等出现危险征 兆且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

3.5.6  对因基坑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重要建筑 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3.5.7  对既有边坡坡脚开挖且未采取有效支护。

3.6  土石方工程

3.6.1  未按设计及方案放坡。

3.6.2  未采取支护措施或支护结构不符合设计要求。

3.6.3  应进行监控而未有效监控的。

3.6.4  坡顶堆土堆料、机具超过设计限值。

3.7  暗挖施工

3.7.1  作业面带水施工未采取相关措施,或地下水控制措 施失效且继续施工。

3.7.2  施工时出现涌水、涌砂、局部坍塌,支护结构扭曲 变形或出现裂缝,且有不断增大趋势,未及时采取措施。

3.7.3  未按规范或设计要求监测和地质超前预报。

3.7.4  地质条件较差地段未对围岩进行超前支护或加固。

3.7.5  围岩较差、变形较大的隧道,上部断面开挖后未按 设计要求及时采取控制围岩及初期支护变形量的措施。

3.7.6  围岩自稳能力差,拱架施工不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

3.8  施工驻地及场站建设

3.8.1  设置在地质灾害、水文灾害或影响区域。

3.8.2  与集中爆破区、易燃易爆物、危化品库、高压线的 安全距离不足。

3.8.3  大型设备设施倾覆影响范围内设置办公区、生活区。

【条文说明】场站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需要的施工场所、临 时设施,一般包括拌和站、钢筋加工场、预制场、原材料存放场 地及隧道临建设施等。

大型临时设施,是为保证施工和管理的正常进行,根据大型 临时工程计划和施工总平面图的要求在施工现场及附近建造或 搭设的规模较大的临时性设施,包括各种大型临时生活设施、办 公设施、生产设施、运输设施、储存设施、管线设施、通讯设施 和消防安全设施等。

4、需重点关注的一般安全隐患

4.1  管理类

4.1.1  未经合规性和可行性论证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4.1.2  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

4.1.3  未制定安全作业规定、规程或未按照已制定的规定、 规程开展作业。

4.2  起重机械及吊装工程

4.2.1  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 设备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4.2.2  塔式起重机独立起升高度、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 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4.2.3  施工升降机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 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4.2.4  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顶升加节以及附着前未对结 构件、顶升机构和附着装置以及高强度螺栓、销轴、定位板等连 接件及安全装置进行检查。

4.2.5  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不齐全、失效或者被违规拆除、 破坏。

4.2.6  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标准 节连接螺栓缺失或失效。

4.2.7  起重机械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4.2.8  多台起重机械抬吊同一构件时,起重机械性能差异 较大且缺少相应措施。

4.2.9  起重吊装违规作业,违反 “十不吊”要求。

【条文说明】起重吊装作业“十不吊 ”是指:超载或被吊物 重量不清不吊;指挥信号不明确不吊;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 可能引起滑动时不吊;被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吊;结构或零 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时不吊;遇有拉力不清的埋置 物件时不吊;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和指挥信号 时不吊;被吊物棱角处与捆绑钢绳间未加衬垫时不吊;歪拉斜吊 重物时不吊;容器内装的物品过满时不吊。

4.3  桥式和门式起重机

4.3.1  桥式或门式起重机的重量限制器、行程开关和尾端 止挡等安全附件失效。

4.3.2  停止使用后夹轨器或抗风缆等固定装置未有效使 用。

4.3.3  起重作业行走时发现偏移未及时停止作业或多台起 重机同时作业未安装防碰撞设施。

4.4  塔式起重机

4.4.1  塔式起重机顶升过程中操作不当,主要支撑体系限 制、限位安全附件缺失或附着设施安装不到位或自由端过长。

4.4.2  多台塔式起重机在同一施工现场交叉作业时安全距 离不足,防碰撞措施不到位或无专人指挥。

4.4.3  行程开关和尾端止挡等安全附件失效。

4.5  齿轮齿条式施工升降机

4.5.1  未安装防坠器,导轨架上下末端无限位器,底部无 缓冲器。

4.5.2  附着设施未及时安装或间距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

4.5.3  轨道垂直度超标(h ≤70m 时不大于( 1/1000h)mm, 70m < h ≤ 100m 时小于等于 70mm,100m < h ≤ 150m 时小于等于 90mm,150m<h ≤ 200m 时小于等于 110mm,h> 200m 时小于等于 130mm)。

4.5.4  限载标识不明确,或存在超载情况。

4.5.5  安全装置、限位装置、防护设施未安装、不灵敏或 失效。

4.5.6  利用限位开关代替控制开关进行操作。

4.6  临时用电

4.6.1  施工现场或施工机械设备与高压线路之间的安全距 离不足且未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4.6.2  配电系统未采用三级配电分级漏电保护系统,未采 用 TN-S 接零保护系统,配电箱与开关箱漏电保护器参数不匹配。

4.6.3  配电系统或电气设备调试、试运行、检修时,未按 操作规程和程序进行,未统一指挥、专人监护。

4.6.4  特殊环境下(潮湿、密封容器等)未按规定使用安 全电压、特种灯具。

4.7  混凝土施工

4.7.1  混凝土输送泵管安装时附着在塔式起重机、施工升 降机、支架、脚手架、爬梯上。

4.7.2  混凝土浇筑施工过程中模板、支架和钢筋骨架稳定 性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4.7.3  混凝土未达到设计要求强度的情况下进行土方回 填。

4.8  超过 3m(含 3m)的基坑(槽)施工

4.8.1  基坑周边未按设计要求堆载、停放大型机械、设备。

4.8.2  未按专项施工方案定期监测地表及地下水渗流或监 测有泥砂、涌泥、涌水等情况出现未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4.9  暗挖施工

4.9.1  洞口边、仰坡未按设计坡率进行开挖。

4.9.2  仰坡未按设计及时进行支护。

4.9.3  未定期监测边仰坡变形。

4.9.4  明洞衬砌强度未达到设计要求进行回填。

4.10  土石围堰施工

 

4.10.1  土石围堰无防排水和防汛措施。

4.10.2  堰体结构出现破坏时,未采取有效措施。

4.10.3  堰体出现流砂、涌水、涌泥等情况。

4.10.4  围堰工作水头超过设计允许值。

4.11  有限空间作业

4.11.1  有限空间作业未履行“作业审批制度”,未对施工 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

4.11.2  有限空间作业未执行 “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 原则。

4.11.3  有限空间作业场所外未设警戒区及警示标志,有限 空间作业负责人及监护人员未履行安全职责。

4.12  施工现场施工便道

4.12.1  施工便道承载力不足,未能保证施工车辆和设备行 驶安全。

4.12.2  施工便道在急弯、陡坡、连续转弯等危险路段未设 置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

4.12.3  陡坡地带施工便道未采取降坡或修绕行路等措施。

4.12.4  施工便道与既有道路平面交叉处未设置道口警示 标志。

4.13  动火作业

4.13.1  施工现场未建立、实施动火审批制度。

4.13.2  动火作业前未对作业现场的可燃物进行清理;作业 现场及其附近无法移走的可燃物未采用不燃材料对其覆盖或隔 离。

4.13.3  动火作业未配备灭火器材,未设置动火监护人进行现场监护。

【条文说明】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GB50720-2011)6.3.1,现场动火作业多、动火管理缺失和动 火作业不慎引燃可燃、易燃建筑材料是导致火灾的主要原因。

4.14  施工驻地及场站建设

4.14.1  驻地使用防火等级为B 级及以下彩钢板搭设。

【条文说明】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临 时设施所选用的材料应符合环保和消防要求,其构件的燃烧性能 等级为 A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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